| 失能年金 | 失能一次金 |
| 請領資格 | |
|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障者 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符合失能年金資格者,在 98/01/01前有年資, 可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 |
| 給付計算 | |
| 主要依年資 不因失能等級而有所差異。 |
主要依失能等級 不因年資而有所差異。 |
| 給付額度 | |
| 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x年資x1.55% 最低給予4000元 |
平均單日薪資x勞保 失能給付項目之日數 單日薪資以診斷永久失能 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 眷屬補助 | |
| 配偶或子女若符合條件, 每位加發金額25%, 最多加發兩位到50%。 |
無 |
| 職災失能 | |
| 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 補償一次金。 |
給付日數增加50%。 |
★ 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領取失能給付者,應自診斷永久失能日,自勞保局退保。
★ 詳情可洽勞工保險局,本工會代辦本會會員之勞保給付
下載資料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1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則檢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1) 眼、耳、咀嚼呑嚥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其失能診斷書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行政院衛生署新 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 限。
(2) 精神失能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失能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3) 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4)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
4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5 被保險人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病失能,申請職災失能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本工會代辦本會會員之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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